1、对于个人
受贿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之人,将处于至少10年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之罚,同时可处以财产被没收之
附加刑;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给予
死刑之判决,同时处以财产被没收之附加刑。
2、对于个人受贿金额介于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罪犯,将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处以财产被没收之附加刑;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财产被没收之附加刑。
3、对于个人受贿金额介于5千元至5万元之间的罪犯,将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
情节严重者,则可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个人受贿金额在5千元以上但不足1万元,且
犯罪后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者,可考虑
减轻处罚或
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于个人受贿金额未达到5千元,但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于多次
受贿而未经处理的情况,应按照累计受贿金额进行
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