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受贿罪,其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种
犯罪形式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是多重且复杂的,其主要针对的目标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的日常运营及其规范管理工作,而次要目标则聚焦于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明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就
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
行为人运用自己的职务权力,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有目的地向他人索求财物,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同时也为
行贿者提供各种机会和便利,促成他们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
第三,在犯罪行为实施的主体方面,这类犯罪的责任承担者通常是特殊类型的人群,那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被称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群其实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自然属性的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个则是临时性的或者
试用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
最后,从主观意识这个角度来分析,受贿罪其实属于一种
故意犯罪行为,只有那些出于故意心态实施贿赂行为的人才会被认为是受贿罪的罪责承担着,而过失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