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然而情节却相对显著轻微并且实际造成的危害程度有限,便可依法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针对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判处
刑罚的情况,也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过在此基础之上,可以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训诫或责令作出诚恳的悔过声明、向
被害人致以诚挚的歉意并且做出合理的
赔偿等措施进行惩戒教育。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其表现形式为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