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二十四个小时以上。
2.行为人通过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例如使用械具或捆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或者进行殴打、
侮辱、虐待等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行为。
3.行为人通过
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
轻伤、甚至于重伤和致死的后果。
4.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
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者因无法忍受而选择自杀、自残,最终导致重伤、死亡的悲剧发生。
5.行为人曾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三名以上无辜人士。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任何
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
7.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8.行为人为追讨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符合上述任一种情况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