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
危险驾驶而导致
犯罪行为发生的嫌疑人,通常会被处以最长为10天到14天的
刑事拘留。
2.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3.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