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体系中,
职务侵占罪并非仅限于本单位的员工实施,亦可由其他机构中的从业者所涉犯。只要
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优势,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侵吞单位财产的,均有可能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主体极为特殊,主要包括下列三类人群:
1.在
上市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董事、
监事的人士,但需注意的是,此类人员不得具备
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
2.除了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普通职员与工人;
3.除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其中包括集体性质企业、
私营企业、外资
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未具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