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时间限制在九个月之内。
2、通常情况下,
侦查机关羁押嫌疑人的期限是两个月,但如需延长,必须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最长可延长一个月;若涉及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需要由省级检察机关进行批准并延长两个月;而被判断有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能性的严重
刑事案件,经省级批准或者决定,还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3、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提
起诉讼的决定,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