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擅自开启他人
机动车,并最终导致车辆遗失的情况,此种行为已构成了
刑法中的
盗窃罪;
2.为了
盗窃其他财物而暗中启用机动车作为
犯罪工具,在实施盗窃之后
非法占有该车辆,或者在盗窃过程中将车辆遗弃导致其最终丢失的,那么被盗车辆的价值应被纳入到盗窃数额之中进行计算;
3.如果是为了实施其他
犯罪活动,如
抢劫、诈骗等,而偷偷地启动他人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在实施犯罪之后非法占有该车辆,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将车辆遗弃导致其最终丢失的,则应当对其以盗窃罪与其他
犯罪行为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若在事后能够将车辆归还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则应根据其实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予以
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