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同纠纷所产生的
律师代理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是由委托方负责承担。这是因为在委托与
律师双方达成的委托协议当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需要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服务酬劳费用,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合同纠纷事项上的专业协助和法律支持。
然而,若在
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用应由
败诉方承担的话,那么在提
起诉讼之时,便可根据该项条款的约定,请求败诉方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受托人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务之后,委托人理应对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若是由于非受托人责任导致的原因,使得
委托合同被解除或委托事务无法顺利完成,此时委托人也应该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特别约定的,则应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执行。
《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
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
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