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犯下
盗窃罪并处以三年
有期徒刑的被告,只需符合特定的条件便可申请
减刑。通常情况下,所申请的减刑数额将占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
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之意,或者表现出
立功行为,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然而,若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予以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狱方或外界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了关键作用;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