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
交通肇事,司法机关有权利进行最长为期14天的
刑事拘留。若在人民检察院直接
管辖的案件中,涉及到
被拘留者需要
逮捕的情况,检察院有权在十四日内做出决策。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是否应
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有权将其期限延长一日至三日。如果经过审查,被拘留者无需被逮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但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