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强奸罪,警方
立案后,无法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若能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书,将有助于减轻其
刑罚承担。除了法定的
自诉案件之外,
报警人并无
刑事案件的
撤诉权力,但是如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可能会在
量刑方面有所减免。
2.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以下类型的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真实地表达了悔过之意,通过向受害者
赔偿经济损失、进行诚挚的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者的原谅,且双方均自愿和解的,那么他们之间便可达成和解:
(1)由
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到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
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
故意犯罪行为的,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