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这一
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主观上有意地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并非是瞬时发生的行为,而是一种持久性的行动,这种行为会使得
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丧失身体的自主权,而且此类行为不应存在任何间歇性。
然而,对于那些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制定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1)非法拘禁的行为若持续超过24小时则应受到
法律制裁;
(2)如果一个人曾三次或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的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那么他就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
(3)当非法拘禁他人的同时,还实施了捆绑、殴打、
侮辱等恶劣行径,那么这个人将被视为严重
违法者;
(4)如果非法拘禁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那么这个人将被判定为重罪;
(5)如果某人为了
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一情况,那么他将被视为
犯罪分子;
(6)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某人为无辜之人却仍然非法拘禁,那么他们将被视为严重渎职者。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