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系指以买卖或者
领养为明确目的,采用欺骗、
绑架、购买、运输、转让等多种手段,拐骗、绑架、收购、出售、护送、转移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严重
犯罪行为。
其中,“以出卖为目的”这句话,强调了
犯罪分子实施拐骗、绑架、收购、出售、护送、转移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其根本动机在于将这些无辜的受害者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