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分为常规审理时长与延长审理时长两部分,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首先是一般的刑事案件
拘留期限,其范围在一至十四日之间,从
犯罪嫌疑人被收押进入看守所之时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需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批申请,若经审查批准,则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反之,若未获批准,则应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是延长审理期限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其时长为三十七日,其中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时间为七日。在这段期限内,
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待检察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