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签署
认罪认罚协议并非意味着
量刑已经确定无误。实际上,最终决定刑期仍需经过法院庭审后加以裁决。在此过程中,由检察院出具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由被告签署确认,并详细列明检察机构在此类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这样规定的:对那些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己
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来说,如果他们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毫无争议,同时也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那么此类案件将可能得到依照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适度处理。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