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程序中
立案之后的具体调差时间安排,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在立案处理之后,公安部门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对相关嫌疑人实施例行
传唤。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不需要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传唤犯罪嫌疑人至案发地、县域内的特定场所进行审讯,同时要求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