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审判工作圆满完成后,被告方可提交
新证据进行
申诉。在此期间,
当事人有义务在
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新的
证据,包括开庭之前或
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
二审程序而言,当事人通常要求在
二审开庭之前或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新证据;若在无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敬请务必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您的新证据;若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提交的证据,且并非新的证据,那么我们将会拒绝采纳此类证据。
然而,如果您经过了人民法院的许可得以延期举证,但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在原定时间之内提交,同时,我们如果不考虑该证据的话,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显著偏向另一方的话,那您的此份证据即可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