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实来判断。比如,当
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的精神状态正常,但却在使用款项的时候因某些因素导致精神失常了,那么这种情况下,
逾期未还的
债务应当是由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负责偿还。反之,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或者使用款项时就已经出现了精神问题,那么这样的交易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的合同行为,相应地,银行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经济损失,而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法定监护人要担负起部分的责任。
然而,对于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到重大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给别人带来的损害,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同样,若
监护人已经尽全力履行了自己的
监护职责,那便可以适度减轻他们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有
个人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到限制的自然人给其他人带来的损伤,相关的
赔偿费用应当是从这些人自身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