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应的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规定,在宣判
死刑立即执行之前,原审判机关有责任向
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告知其享有与
近亲属进行会面交流的权利;如近亲属提出会見请求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予以批准并且尽快予以安排,当然如果嫌疑人选择拒绝与
家属见面则另当别论。在
死刑执行之前告知家属有关情况,并允许家属在临刑之际与嫌疑人见面,既表达了法律对生命价值的高度尊重,又充分展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于民众基本人权及人道主义关怀的贯彻实施。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
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