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在1至1.5个月左右的时期内就案件是否应予
起诉做出判断。若此期间的支出超出此规定,这便可能暗示着案件已被
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需注意,
补充侦查所允许的期限基准亦为1个月以内,同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两次退回补查。当补查工作终了并将案件重新提交检察院后,相关的
审查起诉期限将会再次开始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