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承认
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法律制裁的被告人来说,签署
认罪认罚协议并不代表其
量刑已经确定了。实际上,最终的量刑仍然需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和公正审判才能决定。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提供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便成为了重要依据之一。这份文件通常由被告人亲自签署,里面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应当承担何种
刑事责任以及相应刑期的建议。在法院审理涉及到了认罪案件的环节时,他们会慎重考虑检察官提出的各项意见。如果事实确凿充分,法官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惩罚的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