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
拘留期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长通常为十天,
然而,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流动
犯罪、频繁犯罪及
团伙犯罪等严重嫌疑人而言,拘留期最长可达三十七天。此外,公安部门在决定拘留以后,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核批准的申请。针对特殊情况,该审批申请的时间亦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