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对于
敲诈勒索行为中获取的非法收入,我们必须进行退回处理。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便是主动向
司法机关上缴这种非法获取的款项,这种行为被称为积极的退赃。
然而,如果是在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追查下明知
赃款而没有上缴的情况,则不能视为主动退赃,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缺乏深刻的反省与悔罪意识。此外,如果有人试图掩盖或隐藏赃款
赃物,甚至导致这些赃款赃物无法追回,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
情节严重,从而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犯罪分子通过
违法手段获得的所有财物,都应该被依法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同时,对于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及时地予以归还。至于那些
违禁物品以及用于
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同样需要进行没收处理。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