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受贿罪的判定问题,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贿者在接受财物之后是否有必要将其归还或者上缴,这一行为是否会因为其能够体现出受贿者的悔过诚意而成为酌情减轻
刑罚的关键依据之一。
然而,即便如此,必须明确的是,若
国家公职人员在接收请托人所赠财物后能迅速采取行动将其归还给委托人,或者向相关部门主动上交,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
刑法意义上的受贿行为。
然而,其前提条件是要确保没有对请托人
行贿意图进行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暗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