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留
卖淫罪的
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
行为人容留已经年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
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如果其在同一时期内,容留超过两次以上的卖淫行为发生;再者,如果被其容留的卖淫人员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
最后,若存在其他一切诱使、容留或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需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