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视实际情况而定。依据相关
法规,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在接案并审定时起算两个月内作出宣判裁决,最迟不得超出三个月。针对可能涉及
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相关特定条件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予以延期至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迟审判的,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此外,人民法院对案件
管辖权进行变更的,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而对于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