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目前的法律规章制度,针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调查职能主要归属于公安部门,并且是由公安部下辖的经济侦察总局亲自承担这一重任。鉴于这类
犯罪往往牵涉到
公职人员或者企业从业者,因此必须由具备丰富办案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公安机关来执行调查工作。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其侦查职责。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在行使
诉讼活动法律
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实施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
犯罪行为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
立案进行侦查。另外,如果公安机关所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