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并最终实施
实刑的场合,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之内,
当事人需要面临入狱服役的现实处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被裁定有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抑或是
有期徒刑这样的重罪者,他们居住所在地隶属的基层人
民法院在签发执行通知书和作出
判决书之后,均须将以上文书如实地转交到实际
羁押该
犯罪分子的公安机关。同时,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也应在经过确认收到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后的一个月期限内,将已经被定罪的罪犯准时移送至监狱场所,以便依照
法规予以相应的
刑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