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羁押期间,若为
刑事拘留性质,仅能由
律师进行探视;若是
行政拘留,则
家属亦可进行探望。当申请探视
被拘留者时,应携带有效
身份证件。
拘留所中的公安民警将对出示的相关证件及凭据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此完成会见被拘留者的登记表填写工作。在会见之前,务必检查个人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对于案件的关键问题的提问应全面且能够引导被拘留者提供相应
证据。同时,还需关注被拘留者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宜进行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
辩护人或者由人
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
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
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