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成功地以
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
处罚,则需要满足如下四个重要
构成要件:
首先,
犯罪的客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
财产所有权;
其次,案件的客观要件要求实际实施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或便利条件,并导致了单位财物被
非法侵占,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程度;
第三,本罪的主体应为特定的群体,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相同的各类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最后,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并且其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是显而易见和不容置疑的。换言之,行为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及
处分权,无论其是否已经实现或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影响到该罪行的成立与否。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