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批准其
取保候审:
首先,为了保障其
人身自由权,调查其是否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考虑到其是否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