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前去。而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之人,如若没有正当的原因,则不可擅
自离开其居住的市或县境。如果确因必要而须离开所属的市、县,那么必须得到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派出所主管负责人的许可与监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这两者的身上,他们应当遵守以下的特定规则及规定:
首先,未经
执行机构的审批,不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第三,在需要被
传唤的时刻,应及时地出现在现场;
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亦不能相互串通口供。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