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判定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需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首先,该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排除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单位作为犯罪实施者;
其次,其犯罪意图明确无误,并且具备以非法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再次,信用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涉及银行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稳定;
最后,客观层面上,其主要表现方式为采用诸如
伪造或
变造信用卡、恶意盗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通过信用卡进行大额透支等手段,从而骗取公共或
私人财产,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