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拐骗罪,乃
行为人通过施加利诱及欺骗等非强制性的手段,促使妇女与儿童摆脱原有的家庭或
监护人的掌控,使其成为自身的附属品。
2、其次,
绑架罪则是指
犯罪嫌疑人利用
暴力、
胁迫、麻醉等方式,强行将
被害人带离原处,并对其实行严密控制的行为。
3、再次,收买罪则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再行转售之目的,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的罪犯手中购入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最后,贩卖罪则是指行为人将先前购买而来的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再度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5、此外,接送、中转罪则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
共同犯罪活动中,负责接应、藏匿、转运以及交接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