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倘若该案件涉及到
被害人权益并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时,法庭通常会在作出决定前通知被害人
家属。而在审理
强奸罪这类较为敏感且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的案件时,如若受害者本人愿意亲自出席法庭,以向被告人提出质疑、陈述自身经历作为
证据以及在庭审阶段发表观点和辩护意见,那么法官则应当尊重并满足他们的意愿,即可通知其参加庭审;
然而,若是受害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不希望出席法庭,法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通知其到场。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