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
类别的
犯罪类型之一。这里所讨论的“
盗窃”罪行,特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如
入户盗窃、随身携带
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未经过主人同意便擅自对物品进行搜查等行为。这类
犯罪是最为原始和初级的侵犯他人
财产权益的犯罪形式,其历史甚至可以追溯至私有制制度建立初期,几乎与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步延伸。因此,毫无疑问地说,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之内。
在处理盗窃罪时,无论是
立案侦查还是
量刑审判,都需要考虑到被盗窃财物的市场价值因素。
具体来说,盗窃行为不仅可能构成
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到行政治安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