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行为人擅自依法将共同
出资所形成的资金挪作他用,且这种挪用或滥用行为并非出于恶意
欺诈意图,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并不属于欺诈
犯罪,而应当被认定为涉嫌犯有
挪用资金罪行。欺诈犯罪通常指的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公私财产,且
涉案金额已达到较大标准的
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挪用资金罪则特指在公司、企业等组织中担任特定职位的工作人员,他们
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本单位所有资金归个人支配使用,或者擅自借予他人,即使累加款项尚未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期限,也可能符合法律对“
数额较大”的定义,否则若涉及金额较大并且款项用于谋求个人盈利或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情况,同样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欺诈犯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其主体都是普通民众,只要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其
犯罪主体。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