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在判断是否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既要关注流水情况,也要关注获利情况。
其中,所谓的“流水”是指通过开展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转移至
信用卡中的具体数值。若能够证明某些流水项并不具有收款或付款的性质,则应当予以剔除。若仍对该
罪名是以流水为主,还是以获利为主感到困惑,请您继续阅读本篇文章,以便对其有更深入的理解。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