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被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予以
逮捕的
被拘留人员,该机关须在
拘留后的一定时间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审查批捕申请。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审查批捕申请书后第七日起,于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议。随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被拘留人员将被释放或者继续执行逮捕措施,至此,
刑事拘留程序宣告终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后提交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因此,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的
拘留期限上限为三十七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