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在我国,
受贿罪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三个
类别:
(1)
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之便,以各种手段实施的
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产或
公共财物等行为所构成的
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但不仅限于: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私分罚没款物罪。
(2)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通过提供、介绍、非法接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等方式所实施的犯罪。该类犯罪主要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个人
行贿罪、个人向
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
介绍贿赂罪。
(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不明及隐匿境外存款的犯罪。此类犯罪主要包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