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过严密审查,若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管辖权限,则公安机关应毫不犹豫地将此类事件划归
刑事案件范畴,全力投入侦查工作之中:
(1)接获关于拐卖妇女或儿童的紧急
报案、控诉或举报;
(2)接获关于年龄在十四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失踪或已成年女性失踪的紧急报案;
(3)接获关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失踪,且存在被拐卖可能性的紧急报案;
(4)发现流浪街头或乞讨的儿童可能为被拐卖对象;
(5)发现存在
收买被拐卖妇女或儿童的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
(6)发现可能存在拐卖妇女或儿童
犯罪事实的其他任何可疑情况。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