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审理时间方面,现行法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1、
立案为
公诉性质的
犯罪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立案和侦办,由同级法院依法审判。此类案件,应于
案件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2、对于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下级法院上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自原法院收到新法院送达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3、如果人民检察院因
证据不足需要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后,将
案件移交人
民法院,则人民法院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