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的确可以
解除收养关系。当养子尚未成年之际,养父养母不得擅自解除此项关系,但倘若养父养母和
送养者商量好解约,这自然也是允许的;
另外,如果养女已经年过十周岁,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时必须得到她本人的同意。若养父养母未能尽到
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遗弃等
侵犯未成年养女的合法权益之行为,那么送养者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
收养关系。若送养者和养父养母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也可
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如若协商无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所有情况下,
当事人若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