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度达到十级的
工伤,可享有不超过12个月的休养期。如
劳动者选择申请
停工留薪,其时限理应以此为界线,不得超出该范围;
然而,对于病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情形,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批准,方可将停工留薪的时间适度延长,但总计最多不允许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