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其所拥有之拆迁
安置房,一般而言是无法直接为子女登记姓名。这主要是由于拆迁安置房的相关协议并不能够进行名字的更改,原因在于
拆迁协议本身具有合同性质,在双方法律代表签署协议之后,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
然而,当获得
拆迁后的
房产证时,
当事人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拆迁协议中的主体名称是不可更改的,否则将会导致原有的协议失效,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关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其次,要了解拆迁行为的前提条件;
最后,被
拆迁房屋的基本概况,如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是否清晰明确,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能够得到的补偿款项是否合理合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