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猥亵罪的处理问题,不能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众所周知,
刑事和解(亦称“私了”)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
刑事案件,而是仅限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且源于
民间纠纷,或涉及
刑法第四章或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等情况;
此外,对于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过失犯罪,亦可尝试通过刑事和解以获得不
起诉至法院的结果。
然而,强制猥亵、
侮辱罪及猥亵儿童罪等显然并非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此类猥亵他人的行为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途径获得谅解,必须接受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