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涉及
盗窃行为的案件审理,其所遵循的
管辖原则如下:通常情况下,此类
刑事案件应交由实施盗窃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
然而,若涉案盗窃财物价值特高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甚至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处罚时,则该类案件将移交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