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
盗窃罪名而遭到
拘留的情形中,能得以释放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经过一番详细的询问后,查明
当事人并不属于应当拘留的情况;
其次是经过详尽的调查,确定该人并未逃避应负之
刑事责任;
再者就是在申请
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获得了成功;
最后则是在满足
逮捕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对其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