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抢劫罪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手段",应当依据抢劫罪在客观层面的总体体现来进行深入解读和精确掌握。所称的抢劫罪中的"其他手段",实际上是指
犯罪分子在采用
暴力或者威胁方式以外,能够使得
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手段。此处所提到的"其他手段",并非随意选择的任何一种方法,而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侵害,进而导致其失去反抗能力,这也是该类犯罪的法律特性所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把握:
首先,此类手段必须在获取财物的现场立即实施;
其次,必须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展开的行动。"其他手段"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是其作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害人的人身,在程度上并不需要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只需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乃至完全丧失的效果即可,例如利用酒精将被害人灌醉、使用药物使其昏迷、运用催眠术控制其意志、用电击或者石灰迷住其眼睛等等;
最后,必须是由犯罪分子有意识地实施的,也就是犯罪分子主动、积极地运用上述手段消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创造有利条件。换言之,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限的状态,必须是由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手段"所引发的。这是区分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抢劫罪与其他
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性特征之一。若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限,是因为自身原因,比如因饮酒过度而无法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限,那么行为人并未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任何影响,只是趁机将其财物据为己有,那么仅能构成
盗窃罪或者
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